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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
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两项业务,由此前的基础业务调整到最新的专项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可经营基础业务外,还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专项业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确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中提到,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条件之一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提高
《办法》还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以及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对于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对于《办法》修订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